(2014)一中民终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卞玉洁与张永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玉洁,张永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玉洁,女,1980年9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祥,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上诉人卞玉洁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卞玉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玉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六元,由卞玉洁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卞玉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范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