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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梁士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梁XX,居民。被执行人朱XX,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9)费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XX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4450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