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尚增亮与庄明刚、李维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增亮,庄明刚,李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尚增亮,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庄明刚,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维峰,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维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尚增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30元,被执行人庄明刚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016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庄明刚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庄明刚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会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