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西年与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合作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年,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201号原告孙西年。委托代理人高敏,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备战,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东兴,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西年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合作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西年及委托代理人方敏、文军义,被告委托代理人岳备战、崔东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根据《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关于县际线路参营客车产权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转换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政府文件精神签订了投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及其他62位中巴车车主共同全额投资购买车辆用于905路、923路公交路线的营运。合同约定经营利润按投资额全部进行分红。2011年3月被告将原告等63户投资人的原投资额的60%投资款退还给投资人。2012双方重新签订了投资合同时被告强行约定被告享有60%的权益,原告享有40%的权益,但被告对2006年至2012年提取的车辆折旧费600多万只字未提,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享有60%股权之前即2006年12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905路、923路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折旧费约30000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06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905路、923路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折旧费100000元属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2006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车辆折旧费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且车辆折旧费的计算属于企业内部财务事务,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西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罗艳琴人民陪审员 孙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