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斑鸠店镇。被告李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斑鸠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