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诉被告尹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俊,尹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57号原告高俊,男,1962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生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诉被告尹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绵竹市月波路房产或价值40.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尹生华所有的位于绵竹市月波路13号尹氏自建商住楼或价值40.5万元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