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崔兆旺与李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兆旺,李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兆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委托代理人殷XX,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兆旺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兆旺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兆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崔兆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