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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杨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丁庆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华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