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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熊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宛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