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熊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宛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