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燕云与龙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张燕云,女,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职工。被告龙建华,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云与被告龙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云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燕云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之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