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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牛淑红诉吴保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红,吴保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牛淑红,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保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红诉被告吴保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红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淑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淑红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