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牛淑红诉吴保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红,吴保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牛淑红,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保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红诉被告吴保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红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淑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淑红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