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刑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叶守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守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654号罪犯叶守路,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守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不怕苦累,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守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3日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龙汉审 判 员  戎 震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庆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