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一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淑杰与赵多顺、赵生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杰,赵多顺,赵生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一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多顺。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生龙。上诉人张淑杰与被上诉人赵多顺、原审被告赵生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海民南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张淑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淑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淑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元(上诉人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上诉人张淑杰负担,其余1406.25元退还上诉人张淑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富春玖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