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