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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