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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7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基本无争吵。婚后因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易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原告所怀第一胎因无胎心流产,被告将流产原因归于原告母亲。2014年5月10日,因被告晚归,原告多询问几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辱骂推搡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之后原告期待被告回心转意,但等来的却是被告短信询问原告何时搬走,令原告心灰意冷。5月16日,原告回家拿取衣物,被告从原告包中抢走钥匙。5月19日,原告将自己东西搬离被告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5月30日,原告告知被告准备堕胎,被告赶至医院,却与原告母亲发生冲突,双方闹至派出所。6月4日,原告感觉被告无和好意愿,遂忍痛打掉腹中胎儿。现夫妻感情破裂至此,原告身心俱损,绝无复合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婚后被告承担家务,对家庭及原告尽心尽责,双方虽有小摩擦,但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14年5月10日,被告晚归是健身后去中介挂牌出售房屋,目的为另购新房哄原告开心。原告所述双方分居不属实,双方曾在原告租住房屋内居住。5月30日,被告想单独和原告沟通,原告母亲却认为被告要绑架原告,双方才吵至派出所。之后,被告虽忙于家事,但也有短信关心原告,不料原告擅自打掉胎儿。现被告已认识错误,望原告给予改正机会,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双方多次因故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一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燕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