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与裴治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裴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刘彦峰,检察长。被执行人:裴治明,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治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裴治明银行存款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裴治明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