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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闻贤友、汤训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闻贤友,汤训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28477-X。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委托代理人:刘洁。被告:闻贤友,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汤训厚,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闻贤友、汤训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闻贤友使用的厦工挖掘机(产品机型:××,整机编号:××)一台或查封、冻结被告闻贤友、汤训厚价值40万元的其它财产。对此,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购买的挖掘机(型号为:××,机号为:××)一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闻贤友使用的厦工挖掘机(产品机型:××,整机编号:××)一台或查封、冻结被告闻贤友、汤训厚价值40万元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挖掘机(型号为:××,机号为:××)一台,限制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