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罪犯盛旺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旺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3562号罪犯盛旺来,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门刑初字第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旺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2012年3月13日作出(2009)、(2012)宁刑执字第6585号、第3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盛旺来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盛旺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盛旺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旺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旺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九日(刑期至2014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俊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