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同富裕工业区第8栋第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9661402-3。法定代表人:徐陈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3号厂房A区4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775089-3。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淑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签订工程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LDE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所有产品,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付款,现尚欠货款105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000元、违约金141750元(自2013年8月21日计至2014年5月21日,自2014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继续以货款总额5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动将要求被告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降低至7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购销合同1份(传真件)。2、LED显示屏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3、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4、烟台万房城LED大屏钢结构施工合同1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ED显示屏,总价款525000元。合同第二条规定,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30%货款,即157500元作为订金,供方收到货款后安排生产,同时为需方提供施工钢结构参考图纸。屏体生产完工,需方来供方车间验收货物,验收通过后需方支付50%货款,即262500元,供方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到需方提供的现场。屏体到达现场后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需方付剩余20%货款,即105000元。第七条第2款规定,需方未按合同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工程总价0.1%进行处罚。该合同并对交货期及送货地点、包装及验收标准、安装及服务等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于2013年8月18日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签订的工程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被告并安装调试合格,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105000元之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约定,被告应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总价款每日0.1%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违约金75000元,合计180000元。如果被告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烟台金力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淑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