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