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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邓杰辉与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邓杰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瑶族,居民。被告武卫,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邓杰辉与被告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以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群、曾美竹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杰辉诉称:被告武卫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武卫偿还原告邓杰辉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武卫出具的借据原件1张,证明被告武卫于2012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武卫未应诉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的主张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被告也未提出抗辩,应当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当庭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25日,被告武卫向原告邓杰辉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被告武卫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邓杰辉提出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武卫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武卫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武卫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卫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邓杰辉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以德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