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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司光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司光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927号原告王小红,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被告司光新,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红诉被告司光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偿了原告损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审 判 员  张赞斌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