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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5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永成申请执行陈四清、余彩霞、刘勇、李心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成,陈四清,余彩霞,刘勇,李心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64-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成,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陈四清,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余彩霞,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李心渊,男,汉族,32岁。申请执行人刘永成与被执行人陈四清、余彩霞、刘勇、李心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5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心渊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心渊账户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1500901000030890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