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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兆洪与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洪,王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刘兆洪,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被告王永泉,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洪与被告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兆洪负担。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曲林华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