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兆洪与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洪,王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刘兆洪,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被告王永泉,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洪与被告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兆洪负担。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曲林华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