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山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名学与林志广、林琼梅、林连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名学,林志广,林琼梅,林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山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陈名学,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凤彪,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志广,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琼梅,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连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将登记在林书杨名下位于原琼山市的某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名学名下。2、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房屋办理过户至其名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林书杨(系被执行人林志广、林琼梅、林连梅的父亲)名下的位于原琼山市的某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名学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