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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行审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张加利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张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胶行审字第138号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秋盾,系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加利,住所地胶州市。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加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胶环罚字(2014)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胶环罚字(2014)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