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海潮与杨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潮,杨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353号原告:王海潮被告:杨振义原告王海潮诉被告杨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赵从旭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