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道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23号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厚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兵,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A区。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道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