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赐利与吴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赐利,吴天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5264号原告陈赐利,男,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刘艺珍(实习),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武,男,53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赐利与被告吴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赐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