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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赐利与吴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赐利,吴天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5264号原告陈赐利,男,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刘艺珍(实习),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武,男,53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赐利与被告吴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赐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