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某,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木钦,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