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