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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