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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胡某某,男,1968年1月7日生,回族,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杨某某,女,1967年6月18日生,回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权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