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胡某某,男,1968年1月7日生,回族,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杨某某,女,1967年6月18日生,回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权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