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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书芳与关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芳,甄健芳,关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2号原告孙书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甄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关卓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芳诉被告甄健芳、第三人关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孙书芳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