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书芳与关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芳,甄健芳,关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2号原告孙书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甄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关卓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芳诉被告甄健芳、第三人关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孙书芳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