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建德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谭建德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陈扬全,董事长。被告谭建德,男,1948年3月30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德车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板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昌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晓玲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