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立、张群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357号原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15层A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林,公司员工。被告张立,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群,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江厝路80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被告张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立、被告张群价值942316元的财产。担保人林瑜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东路258号融信美家美户XXX单元房产(合同总建筑面积126.62平方米)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立、被告张群名下价值人民币942316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担保人林瑜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东路258号融信美家美户XXX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