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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蒋学伟、李晔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伟,李晔,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蒋学伟,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李晔,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海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伟、李晔诉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学伟、李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云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人民陪审员  范国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