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邹凯与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凯,费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邹凯,女,1980年3月13日生,满族,医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费国文,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药剂师,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凯与被告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凯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