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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邹凯与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凯,费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邹凯,女,1980年3月13日生,满族,医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费国文,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药剂师,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凯与被告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凯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