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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镜刑初字第002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2014年4月5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文玲,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文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受刘某某(在逃)雇佣,介绍曹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刑)从事“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活动。刘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向曹某甲、王某某二人提供“伪基站”设备和帮助租赁轿车。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王某某驾驶该轿车先后来到福建泉州、福州、福鼎、宁德、浙江瑞安、宁波、上海、安徽宣城、芜湖等地,在人员密集处使用“伪基站”设备,使一定半径范围内的GSM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中断,并借机向手机用户发送违法短信,累计发送294907条,相继造成294907名用户短时通信中断。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临时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甲、王某某、李某、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报案材料、南安市看守所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汽车租赁合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294907名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代理审判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黄谋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博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坏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