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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爱  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军(代)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