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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曹×,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霍×,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