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新乡市九回香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新乡市九回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新乡市制革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新乡市九回香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各项费97627.49元、执行费13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九回香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23.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