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傅增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傅增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93号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4328-7。法定代表人杨镜璞,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增荣,男,1956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增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