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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庆菊与巢湖市佳和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菊,巢湖市佳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王庆菊,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巢湖市佳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菊诉被告巢湖市佳和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庆菊承担。审判员  司明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