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鄢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鄢某某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原告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