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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尹成华与马秀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成华,马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尹成华,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马秀河,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系吉E426**号车辆所有人兼司机。申请人尹成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马秀河所有的吉E429**号车,并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秀河所有的吉E426**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桂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