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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