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亮与代永生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代永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婷,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永生,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盛,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亮、代永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婷,被上诉人代永生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4元,退还上诉人王亮274元、退还代永生80元。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