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某乙,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秀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11月22日在福清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份生育一个男孩。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纠纷。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乙未做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在福清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转,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主为原告父亲李某丙的户口簿、持证人为原告的结婚证一本、福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父亲赖某某提供的户主为赖某某的户口簿等证据为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一年,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某甲主张双方婚后曾生育一男孩的事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亦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对该事实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若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存在纠纷,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被告李某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帆附注: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