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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行非审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楚兆持、刘晓霞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楚兆持,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非审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曹庄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强,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运涛,男,大曹庄管理区徐家河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楚兆持,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曹庄管理区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曹庄管理区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楚兆持、刘晓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石迎博审 判 员  李新房人民陪审员  解增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