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更多数据: